舟山市公安局
关于依法严厉打击涉疫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为做好我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依法惩治妨害预防、控制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扰乱社会秩序等违法犯罪活动,切实维护全市社会稳定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我市公安机关依法严厉查处打击下列违法犯罪行为:
一、拒不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在紧急状态下依法发布的有关疫情防控决定、命令的。
二、哄抬物价、囤积居奇、牟取暴利,欺骗消费者,扰乱市场秩序的;或者生产、制售伪劣的口罩、手套、消毒药水等防治、防护产品、物资及假药、劣药的。
三、编造传播与疫情有关的虚假信息或明知是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的。污蔑国家对疫情管控不力,捏造医疗机构对疫情处置失控、治疗无效等信息,扰乱公共秩序、社会秩序的。
四、不听劝阻、采取过激行为拒绝、阻碍医疗救护人员、疫情防疫人员、人民警察和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为预防、控制、消除传染病所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留验、就地检验、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的。
五、确诊或疑似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人员,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或故意传播传染病病源体危害公共安全的。
六、违反疫情交通管制规定不听劝阻、强行通行,或者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或者在道路上采取挖掘、堆放泥石等行为,扰乱正常交通秩序的。
七、走私珍贵动物及其制品,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非法狩猎的。
八、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非法行医,造成感染或疑似新型冠状病毒的人员贻误诊治或造成交叉感染等严重情节的。
九、疫情防控期间,扰乱疫情防控秩序、医疗秩序和社会秩序的其他严重违法犯罪行为。
对上述违法犯罪行为,公安机关将依法追究相关单位、人员的法律责任。如有相关线索,请广大市民及时拨打110向公安机关举报。
特此通告。
舟山市公安局
2020年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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