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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 | 治理网络暴力重在明晰标准

发布时间:2024-03-27 09:42 分享到:

网络暴力已成为不折不扣的社会公害。一些不法分子采取网络诽谤、侮辱等手段,致使部分当事人“社会性死亡”,甚至出现精神失常、轻生,严重扰乱网络秩序、破坏网络生态,影响极为恶劣。今年的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提出,公权力要为受害者撑腰,网暴行为必须付出代价。治理网络暴力,重在明晰标准,既要准确、高效地认定网络暴力行为,也要清晰、明确地厘定法律责任,深入推动立法与司法的协调照应关系、刑事实体法与程序法的深度融合关系、司法与民意的良性互动关系,从根本上减少网络暴力的发生,营造清朗网络空间。

准确把握网络暴力与舆论监督的界限。网络暴力治理要明辨是非,区分违法犯罪与正当行为的界限。相对于传统语言暴力行为,网络暴力行为因为采用了虚拟化、模糊化的互联网语言而更加难以识别,其与正常的调侃、玩笑、戏谑等行为较难区分。与此同时,由于网络传播的特点,网络暴力的传播速度远远快于传统语言暴力,其传播范围也远远广于传统语言暴力。相关部门在加大对网络暴力法治治理的过程中,需保持审慎和谦抑,不仅要在网络暴力治理和互联网技术发展之间进行平衡,而且要兼顾保护网络用户获取信息、正常表达观点和自由创作的空间。网络暴力常常表现为在信息网络上针对个人肆意发布谩骂侮辱、造谣诽谤、侵犯隐私等信息,扰乱网络秩序,严重影响社会公众安全感,毋庸置疑应当严惩。但是,规制网络暴力并非是要限制网民意见的正常表达。2023年《关于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明确指出,针对他人言行发表评论、提出批评,即使观点有所偏颇、言论有些偏激,只要不是肆意谩骂、恶意诋毁的,就不应当认定为侮辱违法犯罪。同时,网络舆论监督是网民积极参与社会治理的重要形式,要正确区分法与不法,不应将正常的舆论监督“强行”等同于网络暴力。对于那些通过信息网络检举、揭发他人违法违纪或者犯罪的行为,只要不是故意捏造事实或者明知是捏造的事实而故意散布的,在法律上就不应当认定为诽谤行为。

正确认定网络暴力的刑事、行政和民事法律责任。网络暴力行为类型复杂多样,危害程度差异较大。在依法严惩网络暴力行为过程中,需要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形成刑事、行政、民事责任层次完备、逻辑严密的综合治理格局。一是要充分发挥刑法的威慑、教育功能。《指导意见》立足司法实践,为准确认定犯罪行为性质提供明确指引。将网络诽谤、网络侮辱、组织“人肉搜索”、借网络暴力恶意营销炒作、不依法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等当前典型的网络暴力行为,与现行刑法所规定的诽谤罪、侮辱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非法利用网络信息罪、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逐一对应。二是重视行政处罚的惩戒功能。对于通过实施网络“骂战”、散布他人隐私等网络诽谤、侮辱行为,尚不构成犯罪,但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等规定的,应当依法予以行政处罚。这对于制止网络暴力滋生蔓延、违法行为继续升级,具有重要意义。三是有效实现民事责任的引导功能。对于因网络暴力侵犯他人名誉权、人格权引起的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人民法院要依法支持当事人的民事维权行为。同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结合案件实际情况,依法作出人格权侵害禁令,避免网络暴力信息持续扩散、发酵,给权利人带来难以弥补的损害。

明确网络侮辱、诽谤刑事案件的公诉启动标准。司法严惩网暴,需要畅通刑事追诉程序,解决公诉立案难题,为被害人及时提供有效法律救济。网络暴力最常涉嫌的是侮辱罪和诽谤罪,这两个罪名属于告诉才处理的犯罪,只有在行为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时,才可由检察机关进行公诉。但是司法实践中,由于因果关系复杂、维权成本高昂、证据收集困难、行为主体隐藏等多重因素,被害人往往难以提起自诉,面临维权困境。结合刑法和《指导意见》的规定,相关的公诉标准应作出进一步细化。一方面,针对特定网络侮辱、诽谤行为是否严重危害社会秩序,需要综合侵害对象、动机目的、行为方式、信息传播范围、危害后果等因素进行整体判断。另一方面,为便于实践操作,对造成被害人或者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随意以普通公众为不定侵害对象,引发大量低俗、恶意评论,侮辱诽谤多人或多次,组织、指示人员在多个网络平台大量散布侮辱、诽谤信息等不法行为,可以直接认定为“严重危害社会秩序”。此外,考虑到手机等网络终端已广泛普及,在判断相关网络信息被转载、评论、阅读的数量时,不宜过于严苛,要警惕“重数量”甚至“唯数量”的导向。明确这些公诉标准,有助于破除目前“入罪即自诉”的网络暴力维权困境,震慑职业“水军”“网络打手”等不法人员,发挥国家公诉的保障作用。

积极优化网络暴力案件中自诉转公诉的程序衔接。为提高治理效能,发挥法律程序“看得见”的治理优势,办理网络暴力案件应协调好自诉到公诉的程序转换。一是公安机关负有告知报案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的义务。对于网络侮辱、诽谤行为,如果被害人或其近亲属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经审查后认为相关行为已经构成犯罪但不符合公诉条件的,应当告知报案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二是对于被害人在公安机关立案前提起自诉的情形。司法实践中的网络暴力案件,特别是网络侮辱、诽谤,通常是由被害人提起自诉后,发现符合严重危害公诉条件的,启动公诉程序。《指导意见》明确,对于网络侮辱、诽谤的自诉案件,人民法院经审查后,认为有关行为符合公诉标准的,应当主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三是对于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立案,被害人同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的情形。对此,人民法院应区分情况进行处理:尚未受理的案件,可以请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案件,应当裁定终止审理,并将相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进行追诉,原来的自诉人可以作为被害人参与诉讼。四是加强被害人自诉权和公诉案件中被害人诉讼权利的保障。网络暴力的治理宗旨在于保障公民合法权益。追究网络暴力行为人的违法责任,是实现公正的重要手段,但并不意味着被害人的权益已经维护到位。对于影响大的网络暴力案件,要依法及时向社会发布案件进展信息,澄清事实真相,消除不良影响,有效保护受害人人格权益。

(来源:"网信温州”)

(链接:https://mp.weixin.qq.com/s/Yd-45w8bj6q6KdsvsjCIg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