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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规来了!互联网法院管辖范围将有哪些调整?

发布时间:2025-11-05 16:44 分享到:

近期,最高人民法院印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法释〔2025〕14号)(以下简称《规定》),对互联网法院案件管辖范围作出调整完善。《规定》自2025年11月1日起正式施行。此次《规定》结合网络空间治理新形势、数字经济发展新要求,优化完善互联网法院管辖案件类型,引发外界广泛关注。日前,法治网邀请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周加海、北京互联网法院院长姜颖、杭州互联网法院院长陈增宝、广州互联网法院院长宋伟莉、中国政法大学数据法治研究院院长时建中、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杨东等围绕相关话题展开一场深度对谈。

01 法治网:近期,最高人民法院发布《规定》,对互联网法院案件管辖范围作出调整完善,引起广泛关注。当前,为什么要调整完善互联网法院案件管辖规定?

周加海:调整完善互联网法院案件管辖规定主要出于以下三方面的考虑:一是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决定》关于“加快构建促进数字经济发展体制机制”“健全网络综合治理体系”的改革部署,通过管辖调整,充分发挥互联网法院专业化审判优势,使其聚焦审理涉数据权益、平台经济、人工智能、算法治理等新型、前沿、重点网络领域案件,为数字经济发展和网络空间治理输出更多高质量裁判规则。

二是为全面充分落实中央关于互联网法院功能定位和改革部署,通过调整其案件管辖范围推动其聚焦审理新型、前沿、复杂、与数字经济关系密切的案件,实现互联网法院核心功能从“审理机制创新”向“治网裁判规则输出”迭代升级。

三是随着数字经济快速发展,涉及数据、算法、平台、市场竞争秩序、个人信息保护等各类新形态网络法律纠纷不断涌现,亟待规制,通过管辖调整推动互联网法院输出更多具有规则确立意义、示范引导作用的司法裁判规则,清晰划定数字经济主体权利义务边界,明确网络空间行为规范,切实加强新型网络权益司法保护,及时回应人民群众对网络空间治理和数字经济发展的新需求新期待。

时建中:建设互联网法院是司法主动适应数字时代的战略安排。作为审判机制改革“排头兵”、依法治网规则“试验田”,互联网法院积极探索数智技术赋能司法的规律,及时回应网络生态治理新要求,高效率实现司法公正,高质量护航数字经济健康发展,为全球互联网治理贡献中国智慧。

本次对互联网法院的案件管辖予以优化完善,可以概括既作“减法”又作“加法”。 之所以作“减法”,是基于互联网法院的探索、示范和各级法院的共同努力,相关案件的裁判规则已经形成,法院的审判能力已经全面提升,体现了对互联网法院建设成效的充分肯定;之所以作“加法”,将数据权益、算法治理、人工智能、平台经济、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等新型、前沿、重点网络领域的案件纳入互联网法院集中管辖,是为了进一步发挥互联网法院的“头雁”效应和专业化审判优势,攻坚克难,积极探索在上述领域的裁判规则,为数字经济发展和网络生态治理提供更多有裁判示范价值的典型案例,尽快形成成熟的裁判规则,从而进一步发挥司法审判的规范和保障作用。

因此,优化完善互联网法院的案件管辖,不仅是进一步加强互联网法院建设的具体举措,而且是司法审判工作持续保障技术创新、经济发展、社会进步的积极选择。

02 法治网: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8〕16号)相比,我们注意到,《规定》新增四类网络案件由互联网法院集中管辖,分别是“网络数据权属、侵权、合同纠纷”“网络个人信息保护、隐私权纠纷”“网络虚拟财产权属、侵权、合同纠纷”“网络不正当竞争纠纷”。为什么要做这样的调整,新增四类网络案件由互联网法院集中管辖?

周加海:近年来,随着我国数字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网信法律体系的健全完善,一些全新形态网络法律纠纷不断涌现,网络空间依法治理面临一系列全新挑战,例如,涉及数据确权、数据交易、数据服务、数据保护、数据侵权等纠纷不断增多,亟待明确权利义务边界、规范数据行为,平衡好数据权利保护和流通使用;各类侵害网络个人信息、隐私权的行为不断涌现,亟待加强规制;网络虚拟财产领域面临“合法权益保护不足”和“网络黑灰产业聚集”的双重治理难题,虚拟财产的权利类型、权利归属、权能范围、保护标准、责任承担等法律问题亟待明确;互联网市场主体竞争日趋激烈,各类广告屏蔽、流量劫持、数据爬取、网络链接骗取点击、刷单炒信等新型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日益频发,亟待强化治理。

加强对网络空间上述问题的治理,需充分发挥互联网法院专业化审判的功能作用,通过新增四类较为前沿、疑难、复杂的网络案件由互联网法院集中管辖,推动互联网法院聚焦审理特定类型网络案件,集中审判资源输出高质量的司法裁判,探索完善新类型案件审理思路,统一裁判尺度和标准,填补实践规则空白,保障相关法律法规有效实施,促进数字经济繁荣发展。

杨东:当前,网络数据、网络个人信息保护、网络虚拟财产、网络不正当竞争等领域,已经产生了大量纠纷,引发社会强烈关注。而且跟传统纠纷相比,这些领域专业性较强。比如,网络虚拟财产纠纷,就涉及比特币、以太坊、区块链等诸多新生事物;网络数据纠纷,就涉及平台经济治理、跨境数据流动等。当然,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已经对侵害数据权益、网络不正当竞争等作出了明确规定,而接下来如何针对个案规范和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也是非常专业、非常复杂。

因此,有必要将此类网络案件进行集中管辖,建立壮大一支业务精湛的互联网司法专业人才队伍,以应对数字化时代的挑战。统一归入互联网法院集中管辖,将有助于完善此类纠纷裁判规则,明确相关权利义务边界,进一步规范相关行为。

此次调整修改互联网法院案件管辖规定,也显示出中国互联网法院加快进入升级版,以高质量司法服务保障高质量发展,助力产业智能化、绿色化、融合化发展,为发展新质生产力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 。

03法治网:《规定》调整了互联网法院管辖的行政案件范围,互联网法院集中管辖所在市的辖区应当由基层法院受理的涉及网络数据监管、网络个人信息保护监管、网络不正当竞争监管、网络交易管理、网络信息服务管理等行政案件。贵院在此方面将如何探索,进一步做好相关案件审理工作?

姜颖: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实施、修订以来,在行政机关网络行政执法职能不断充实的同时,新业态、新模式催生出的新型涉网违法违规行为持续涌现,对行政执法提出了更高要求,对行政争议化解同样提出了新的挑战。《规定》将网络数据监管、网络个人信息保护监管、网络不正当竞争监管等纠纷类型纳入互联网法院集中管辖范围,对于支持监督网络监管行政执法、健全完善网络综合治理体系具有重要作用。

下一步,北京互联网法院将持续依托“互联网审判特色人才高地”建设,不断完善涉网行政专业化审判机制,加强数据流通交易监管、个人信息保护监管、数字市场竞争监管等领域的前瞻性调研,不断输出具有规范引领意义的裁判规则,把监督、纠正违法行政行为和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有机统一起来,共同支撑、服务新质生产力加快发展;加强与数据局、网信办、市监局等行政机关沟通协调,通过示范庭审等方式,支持行政机关依法履职,推动网络监管行政纠纷预防和实质化解。

陈增宝:杭州互联网法院将以此次管辖调整为推进互联网行政审判工作高质量开展的新起点,做好以下三方面工作:一是坚持系统观念,以裁判树规则、以规则促治理、以治理助发展,根据网络数据、网络个人信息保护、网络不正当竞争等与数字经济发展密切相关民事、行政案件成体系纳入互联网法院管辖范围的新变化,组建复合型审判团队,一体推动提升审判专业化水平,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引领作用,促进统一辖区执法司法尺度。

二是坚持源头化解,充分发挥互联网行政争议调解中心功能,根据新型网络行政纠纷特点,用好先行示范判决,强化多元调解、释明引导、释法说理等工作,从源头上预防和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全面提升行政争议化解效能。

三是强化协同共治,通过发送司法建议和发布审判白皮书与典型案例等方式,支持监督网络监管行政执法,推动司法与执法良性互动、优势互补、效能叠加,助力健全完善网络综合治理体系。

04法治网:《规定》还调整了涉外涉港澳台案件范围,互联网法院集中管辖所在市的辖区应当由基层法院受理的网络数据纠纷、网络个人信息保护纠纷、网络虚拟财产纠纷、网络不正当竞争纠纷、网络域名纠纷、网络购物合同纠纷、网络服务合同纠纷。贵院在此方面将如何探索,进一步做好相关案件审理工作?

宋伟莉:经过前期的互联网司法实践,广州互联网法院在涉外涉网纠纷案件审判方面积累了先发优势:一是专业化的审判优势,妥善审理了具有涉外、涉港澳台因素的纠纷案件逾1.6万件,锻造了一支“既懂法律又懂网络、具有国际视野”的复合型审判团队。

二是便捷化的程序优势,全流程在线的审理模式天然地克服了地域障碍,电子送达成功率超90%,平均审理时间缩短约2/3,有效解决了涉外审判“送达难、周期长”的痛点。

三是地缘化的实践优势,地处粤港澳大湾区核心城市,在解决三地跨法域复杂法律问题方面积累了丰富经验,形成了一批具有实践指导意义的涉外法治规则。管辖范围调整后,广州互联网法院将继续立足湾区、面向世界,迭代升级“一站式”在线诉讼平台,强化与港澳及国际调解、仲裁组织的协同,持续推进涉外司法研究智库建设,加强典型案例示范引导价值的研究,着力构建涉外涉网纠纷裁判规则体系,为数字空间国际治理贡献湾区智慧。

姜颖:《规定》将涉外网络数据纠纷、网络虚拟财产纠纷、网络不正当竞争纠纷等纳入互联网法院管辖范围,有利于充分发挥互联网法院专业化审判优势,推动深度参与全球网络治理体系变革,助力加快构建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

北京互联网法院将以此为契机,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一要牢固树立网络空间主权理念,更好维护我国司法主权和公民、企业海外利益。

二要聚焦全球数字治理规则需求,在数据跨境流动、人工智能治理等新型、前沿、重点领域确立在国际上具有先例意义的裁判规则,积极参与和引领国际规则的形成。

三要坚持平等保护原则,依法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内外资企业公平竞争,为中外当事人提供公正高效便捷的司法服务,助力构建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

四要不断提升涉外案件的专业化审判水平,持续打造中国特色、世界领先的互联网司法模式,为推进中国式现代化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服务保障。

05法治网:《规定》虽然主要调整的是三家互联网法院案件管辖范围,但在其先导示范效应下,也将会有利于推动提升全国互联网审判工作的整体水平。“水涨船高”之后,作为互联网法院,贵院未来会在哪些方面深入探索,以进一步提升人民群众的诉讼体验?

陈增宝:作为首家互联网法院,我们充分认识到此次管辖范围调整的重要意义,将坚持守正创新,以高标准打造新时代互联网法院行动计划为牵引,继续当好审判机制改革“排头兵”、依法治网规则“试验田”:一是充分发挥集中管辖网络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网络个人信息保护和隐私、网络不正当竞争等新型网络案件的资源优势,率先以专业化裁判为数字新业态司法保障、人民群众数字权益保护提供可推广规则,为如何以司法之力规范引领、促进保障数字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可复制经验。

二是充分发挥审判机制创新的技术优势,深化探索人工智能、算法等与司法的融合应用,持续完善在线审理模式、异步审理模式等,进一步释放互联网司法创新的功能辐射效应,为当事人提供更加高效便捷的司法服务。

三是充分发挥数字法治人才的培养优势,强化院校合作,深化互联网法治研究院(杭州)智库作用,持续擦亮“数字法治青年说”“互联网法治大讲堂”等自主培训品牌,努力推动互联网法院成为数字法治人才“蓄水池”和“输出地”。

宋伟莉:未来,我们将通过一套“加减乘除”法,让在线诉讼不仅保持高效,也能让当事人感受到更多便捷和温度。第一,在“流转”上做“减法”,持续降低诉讼负累。结合全国法院“一张网”建设,优化“一站式诉讼服务平台”,打磨操作细节,确保系统响应更敏捷、信息填写更智能、流程引导更清晰,让当事人体验到“指尖触达、云端畅行”的便捷。

第二,在“体验”上做“加法”,不断增加司法温度。提供全天候在线诉服保障,拓展在线交互界面,嵌入AI助手,提升智能应答能力,按需推送典型案例及诉讼风险提示,坚持尊重当事人意愿,提供联网式多元解纷渠道,奋力实现“案结事了人和”。

第三,在“赋能”上做“乘法”,充分释放指引效能。新增网络数据纠纷等新型案件,为我们提炼前沿裁判规则提供了核心载体。针对数字经济领域的权利边界认定、责任划分等难点,我们将系统梳理网络空间规则,为当事人提供行为指引。

第四,在“治理”上做“除法”,着力消除风险根源。最好的司法服务是让纠纷止于未发。我们将强化司法与产业的深度融合,坚持“请进来”与“走出去”相结合的调研方法,通过发布体系化司法指引等,为数字经济市场主体规范交易秩序,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数字营商环境。

(来源:“网信浙江”微信公众号)

(链接:https://mp.weixin.qq.com/s/Kagb6QnvLsAV8X5LFVPk2Q)